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南充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南充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
南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的决定》(南委发〔2021〕7号)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创新主体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机构,是具备条件和能力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创新券奖补资金。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签约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支持创新主体向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一)设计研发服务
(二)检验检测服务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备共享服务
(四)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六)专利代理服务
(七)其它经认定的科技服务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等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发放形式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在指定兑付期限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比例不超过单个科技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全年最多可申报2个科技服务项目,单个科技服务项目申领上限为10万元,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创新团队:资助比例不超过单个科技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全年最多可申报2个科技服务项目,单个科技服务项目申领上限为2万元,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创业者:资助比例不超过单个科技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全年最多可申报1个科技服务项目,申领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与兑付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创新主体应在管理服务平台上注册,科技服务机构应在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管理服务平台上按需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主体提交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科技创新券。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发放科技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 创新主体在管理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服务,并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书,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提供科技服务。服务完成后,创新主体在管理服务平台上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具体兑付时间以当年发布的兑付通知为准。创新主体根据兑付通知要求,在管理服务平台上提交兑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南充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科技服务合同
(三)服务结果佐证材料(例如,科技服务机构向创新主体出具的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报告等服务凭证)
(四)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和发票
(五)其它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主体提交的兑付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发布通知、审核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市本级经费预算、资金拨付等。
第十八条 为维护创新主体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科技创新券申请、兑付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创新主体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创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有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 对在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等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奖补资金支持。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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